主持人:岳总经济师,《条例》对登记机构是怎样规定的呢?
岳玉贵:《条例》明确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为了方便群众就近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体现便民原则,确定了属地登记的原则,规定了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接受委托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经办机构。另外,考虑农业、海洋、林业等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职能剥离出去后,依然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海域使用、林地林权等不动产相关审批和其他具体管理职能,因此,《条例》规定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主持人:《条例》对各类不动产登记有哪些一般性要求呢?
岳玉贵:关于不动产权利种类和登记类型,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均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持立法体例的完整,《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不同登记类型所需的申请材料等内容。一是规定了不动产一体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二是统一不动产登记簿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三是明确申请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类型的适用情形。《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分别规定了不动产首次登记以及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适用情形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