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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陆海峰   提问时间: 2015-03-30 22:16
 标题:13年收房发现门窗等变形开发商一直不予维修
内容:

    历律师 您好

    本人购买首创房产于2013年11月交付,验房过程中发现 门窗不同程度变形窗户外立面有外墙涂料痕迹,暖气片划伤,卫生间防水破坏等问题,一直催促维修无果,故新房一直未装修。

    可否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维修期内租房及暖气费物业费。或按合同延期交房的赔偿请求赔付。

回复部门:历永刚   回复时间:2015-04-08 14:4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陆海峰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第3款规定,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如您购买的房屋系商品住房,请您根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相关约定及以上规定,结合您所购买房屋实际发生的质量问题综合判断相关质量问题是否仍处于保修期内。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因此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您所报修的房屋质量问题的,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但提请您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证明您曾向开发商报修但开发商拒绝或怠于修复的证据、修复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的相关证据等。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 律师

2015年4月8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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