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大陆土地征收制度的思路
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发现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对大陆具有借鉴意义。为了避免大陆在快速城市化过程中由于征地而引发的不必要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台湾的成功做法,完善大陆的征地制度和程序。
(一)明确征地适用范围和条件
土地征收是国家的权利,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其目的只能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的公共利益应包括:其一,公共利益所涉及的受益主体应当不是特定的少数人;其二,公共利益的义务主体应当是国家,具体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其三,公共利益的目的应当具有非营利性,不能以赢利为目的;其四,公共利益的效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即不能以单纯的经济效益为标准来衡量;其五,公共利益的投资应当最终由国家财政承担。满足以上条件的建设和征地行为才能属于公共利益范围。
关于公共利益土地征收的条件,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土地征收仅限于公共利益目的;第二,征收的主体是政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第三,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应尝试多样化,除货币方式外,还可包含对农民进行异地安置、就业安置等[6]。
(二)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应采取公开的原则,从拟定征收计划、审核征收项目、公告征收事项、对征地相关人的补偿到最后的执行阶段都应公开、透明,鼓励公众参与。加强征地的司法监督作用,将政府只限定在执行的权力范围内,保证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当对征地问题出现争议时,应通过司法手段解决,保证集体土地的农民和征收土地的政府处于平等地位。
土地征收程度应向申请用地单位、被征收土地相关人和社会公开,使他人了解征地程序的进行,使相关主体了解自身权益受损害程度及因土地征收而应获得的补偿。政府应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合理计算土地征收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全面、合理计算补偿项目。在公平补偿的原则下,征收补偿金至少应该包括土地的市场价格和相关补助金两大部分。土地的市场价格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在现有土地利用条件下,在公开市场中所有权形态所具有的正常市场价格;相关补助金则是指,因征地而产生的搬迁费用、新的工作的前期费用以及农地中一些尚未折旧完毕的投资,对农村建设用地(如宅基地)则还包括建筑物的补偿费等[7]。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促进城乡共同繁荣,要“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1]。”这其中的“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就包括促进征地制度的公平化和合理化,大幅提高对农民出让土地的补偿。
(四)加强土地征用的法律和制度建设
我国大陆目前没有专门的土地征收法,《宪法》、《土地法》、《房地产管理法》及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中都有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因而有相互矛盾的情况。不健全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既不利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运用法律,也不利于农民和村集体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应有权益。
因此,中国大陆的土地征收应当进一步从宪法的高度明确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地位,突出“公平补偿”和“正当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一部合理而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
(五)保障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参与程度
增强土地征收过程的参与性,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保证被征收人有话语权,并且被征收人的话语要得到行政机关的重视。政府应认真采纳被征收者的意见,使其真正参与到征收过程中来。被征收的集体和农民可以分别对征收目的的合法性、征地的范围、期限、面积、征地补偿费等提出自己的意见。
(此文已经发表于《徐州工程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