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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土地征收制度及对大陆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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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程同顺 王玉珏  2015-03-10 10:33:00  编辑:文婷

【网民智囊团·个人文集】程同顺

   要:本文在介绍台湾地区土地征收制度的基础上,对海峡两岸的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比较,发现当前处于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中国大陆在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具体程序和补偿制度等方面均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借鉴台湾的土地征收制度,大陆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应该在以下方面进行改革: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应向申请用地单位、被征收土地相关人和社会公开;改革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全面、合理地计算补偿项目和补偿费用;加强土地征收的法律和制度建设,并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参与程度。

  关键词:台湾;土地征收;征地补偿  

  当前中国大陆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主题是快速城市化,在这个快速城市化的过程中大规模征地已经成为不可避免。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中国大陆当前由政府主导的大规模的征地拆迁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问题,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的一大难点。我国台湾地区大规模的土地征收比大陆要早,而且已经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值得大陆借鉴。

  一、台湾土地征收制度简述

  台湾地区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早期较为杂乱,散见于《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平均地权条例》和《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等文件之中。为了把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统一起来,台湾地区于2002年制定了《土地征收条例》及施行细则。根据这些法律和条件,台湾土地征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征收种类

  台湾的土地征收制度,根据举办事业的性质、空间范围和需用土地时间上的不同分为一般目的的土地征收和特殊目的的土地征收。前者即狭义土地征收,而特殊目的的土地征收包含区段征收、附带征收、保留征收,为广义的土地征收。

  1.一般征收

  台湾土地的一般征收是针对一次单纯个别征收私有土地而言,凡国家根据兴办公共事业的需要,或政府机关因实行国家经济政策而个别征收私有土地的,均属于一般征收。前者为公用征收,后者为政策性征收。

  根据《土地法》第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九条,前者应以目标事业完成为范围;后者应以法律规定为要件,其特点是土地的即取即用,即征收后,应切实按核准计划及所规定的期限使用,否则应办理撤销征收,原土地所有权人按照征收价格,可请求收回其土地。

  2.区段征收

  根据台湾《土地法》,区段征收指基于特定目标的事业发展,为全区土地区域扩张,而将某一划定地区范围内的私有土地,全部予以征收,重新加以规划整理后,除供公共设施及特定目的使用的土地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外,其余土地按照指定用途,依据放领、出卖或租赁处理,以改善该区段的土地利用,原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他项权利人有优先承受之权。

  区段征收是将一整个区域内的土地全部征收,重新整理后,使由公有再移转为私有。区段征收主要为实现全区土地合理的利用,并同时为防止土地垄断独占而建立的政策性的征收。区段征收是政策性征收的一种,即公权力可介入干预,调节土地私有化地权,整理规划私有土地,以保证私有土地能合理私用的政策手段。

  3.附带征收

  附带征收是指将举办公共事业所需要的土地范围之外的毗连地一并征收。台湾的旧土地法规定,下列事业的土地征收,必要时可以附带征收:一,公共事业;二,公安事业;三,国营事业;四,政府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及其他公共建筑;五,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将兴办以上事业所必须的土地范围外的连接土地,一并征收。即附随与其他征收目的事业的土地征收。现行的土地法只做区段征收规定,但法条规定和实践中却包含附带征收,如《土地法实行法》第五十条第五款提到“附带征收及其面积”。因此将附带征收单独列为一项分类是必要的。

  4.保留征收

  保留征收是指为将来举办公共事业所需要的土地,在使用之前预先呈请核定公布其征收范围,并禁止有可能妨碍征收用途的其他使用。

  (二)土地征收程序

  土地征收是用地取得的一种最后?得已手段,仅仅在没有其它法?上或经济上能够替代的?温和的方法时,才算合法[1]。台湾法律规定因公共事业的需要,可以征收私有土地,但必须依照土地法规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按照土地法规定一般征收程序分为土地申请、核准、执行三步骤[2]

  1.土地征收申请

  首先,台湾的土地征收,如以兴办事业为目标,需经该事业主管机关许可。需用土地人应在申请征收土地或者土地改良物前将其事业计划书报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

  其次,土地征收计划在许可前应举办公听会,听取土地所有权人的意见。公听会是行政机关在进行重要的决策时,向相对人广泛收集意见、以作为参考的制度。其特点为参与的广泛性和意见的多样性。

  再次,应提出征收土地计划书。

  最后,土地征收应先经过协议,向土地所有权人协议购买,这是法定先行程序;当土地所有权人拒绝协议或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用地单位才能申请征收。征收前的协调会议,主要在于使土地所有权人了解征收土地的目的,沟通意见,以达成一致。当协议不成时,需要征收土地所在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对征收的土地实施调查或勘测,其相关权利人不得拒绝或阻挠。调查或勘测需在七日前通知有关相对人。最终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则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土地征收的核准

  土地征收的申请,需要先经“内政部”土地征收审议委员会的审议通过,并且由“内政部”核准,然后才由“内政部”通知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执行实施。

  地方政府在接到通知之后,必须先做出为期三十日的公告通知,并书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相关权利人,使相关权利人充分了解应得的补偿额。如果土地权利相关人对补偿额存有异议,可由地方主管机关提请地价评议委员会进行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应由土地征收单位负担,补偿费应于公告后十五日内委托地方主管机关转发;未按规定给予相关人补偿费的,将无法得到土地征收的批准。征地补偿款发放后,用地单位方可进入被征土地内开工作业。

  (三)土地征收补偿

  征地补偿是土地征收的保障和前提,它关系到土地权益相关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土地征收能否顺利进行,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根据现行台湾《土地法》的规定,台湾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主要包括地价补偿费、农作改良物补偿费、营业损失补偿费、迁移费、连接地损失补偿费。

  1.地价补偿费

  按照《土地征收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地价补偿应该按照公告土地的现值为依据。在都市计划区内的公共设施保留地,应以与其相邻的非公共设施保留地的平均土地现值,补偿其地价[3]。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公告土地现值与市价相差较大,致使土地所有权人无法以补偿金购置同等土地的,需在补偿地价外进行适当加成。加成可根据当地特点规定不同比例,《都市计划法》规定加成费最多不能超过40%。

  2.土地改良物补偿费

  建筑改良物的补偿办法,以征收时该建筑改良物的重建价格为标准进行计算。农作改良物的补偿,如果农作改良物被征收时距其成熟时期相距在一年以内的,按成熟时的价格进行补偿;距其成熟期超过一年的,按照其种植以及培育费用并参考现值进行补偿。

  3.营业损失补偿费

  建筑改良物在土地征收前用于经营的,因为征收而导致的停业或者营业规模缩小的,其损失部分需要给予补偿。

  4.迁移费

  土地征收条例规定,征收土地时,有以下情形的应补偿迁移费:1征收公告六个月前设有户籍人口必须迁移的需补偿迁移费,但因结婚或者出生而设籍者,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2动力机具、生产原料或者经营设备等必须迁移的;3因土地一部分被征收导致土地改良物需要全部迁移的;4水产养殖物或畜产必须迁移的;5坟墓及其他纪念物迁移费;6土地改良物依照所有权人要求取回,并自行迁移者。

  5.连接地损失补偿费

  征收土地因其使用影响到土地连接地,导致连接地失去原有效用或原有效用降低时,该连接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要求需用土地者给予一定的补偿。连接地损失补偿应在征收完成后进行,只有当需用土地人使用征收土地后影响连接地时,补偿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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