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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消协七问淘宝售烟 淘宝免责声明霸气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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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晁丹  2014-08-08 10:04:52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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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8月7日,记者从天津市消协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消协展开的一项专项调查显示,淘宝网上可以搜索到售烟信息。近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反映称“淘宝网”上有些店铺涉嫌销售假烟。对此,市消协展开了专项调查,发现在“淘宝网”上确实可以搜索到售烟信息。随后,市消协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通过与店铺经营者的在线沟通,实际购买到了香烟。

  本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向市消协证实,我国早已禁止通过网络平台售烟。就此,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七问“淘宝”提出质疑如下:

  一问:“淘宝”对网络禁止售烟的规定是不知还是无视?

  2007年施行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2009年,针对互联网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日益增多的情况,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加大力度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2014年3月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规定明确且再三强调,但时至今日,淘宝网上为何售烟信息依旧?

  二问:“淘宝”对入网店铺是否严格审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试问,“淘宝”是如何审查和防范相关入网店铺销售禁售商品的?在“淘宝”的词典里,遵纪守法是否属于基本的义务和责任?答案如果是肯定的话,“淘宝”对相关店铺是否有效提请了禁销烟草专卖品的注意?

  三问:“淘宝”对入网店铺是否有效检查监控?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调查中发现,通过淘宝网首页搜索引擎,可以轻易找到关于售烟的图片信息,点击图片便可与店铺经营者联系购买香烟。请问对这些经营者及其发布的信息,“淘宝”是如何检查监控的?

  四问:“淘宝”对利用其平台发布售烟信息是不能管还是不愿管?

  根据2000年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调查中发现,“淘宝”一些店铺内标注售烟的咨询联系方式,通过QQ等方式联系售烟。这种售烟的图片链接很容易辨识,而“淘宝”作为信息平台的提供者对此类公然违禁的信息是没有能力净化,还是出于利益考虑视而不见?

  五问:“淘宝”是如何配合“红盾网剑专项活动”的?

  为全面加强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监管,净化网络购物环境,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自今年7月至11月开展“2014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在活动“通知”中明确要求包括“淘宝”在内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截止8月5日(本次专项调查最后一次网络售烟信息搜索日),“网剑”行动开展一个月有余,“淘宝”上售烟信息依旧。请问“淘宝”,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了吗?对“网剑”行动是积极配合还是消极怠工?

  六问:网络售烟危害青少年,“淘宝”社会责任何在?

  青少年是网络购物的重要群体,网络售烟有禁不止,对青少年的危害不言而喻。我国2007年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落实国家网络禁烟的要求是网络交易平台应尽的法定义务,更是一个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体现。从爱护青少年,关心下一代的角度出发,“烟雾缭绕”的“淘宝”社会责任何在?

  七问:“淘宝”的免责声明为何霸气十足?

  打开“淘宝网”页,见不到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承诺,却可看到免责声明:“淘宝网所展示的宝贝供求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淘宝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而今年3月15日施行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为什么“淘宝”的声明如此霸气十足?它要传递什么样的信息?是否可以理解为:各店铺经营者在“淘宝”这个平台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淘宝”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一概不管?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希望作为国内大型知名电商购物平台的“淘宝”正视存在问题,认真整改,在守法经营和社会责任感体现方面成为行业表率。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将密切关注此事动态。(记者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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