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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土地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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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2013-09-06 13:10:52  编辑:文婷

【网民智囊团·个人文集】程同顺

  摘要:2012年中国政府继续为保护农民土地权利而不断努力,主要进行的工作有: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确权;明确了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的改革方向;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问题等。为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应当调整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推动土地征收中的依法行政,以及加大官员的问责力度。

  关键词:农民土地权利;生存权;土地督察;官员问责

  土地是农民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对农村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相关的权利是一个完善的农民人权体系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后,中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大量法律和政策,有力地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当前,中国正快速迈向工业化、城市化,在这一进程中,必然涉及到耕地的集中、农村土地的征收等问题,近年来随着征地纠纷的出现,农民的土地权利保障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为此中国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取得了积极效果,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继续努力加以解决。

  一、农民土地权利的内容及其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

  农民的土地权利不是单一内容的概念,而是包含很多高度综合的内容,除了人们关心的土地所有权之外,还包括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征收补偿权等。这些权利都是农民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一)农民土地权利的内容

  1.土地所有权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此,村集体的每位农民都对本集体的土地拥有所有权,但农民是以集体的方式而不是以个人所有的方式对集体土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与此相应,《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承包经营权

  改革开放前,中国对农村土地实行的是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和使用的制度。改革开放后,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对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将农业用地按照一定的方案分配给农民使用,农民依据承包经营权合同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同时,在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承包期内,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民还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已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确定为一项独立的永益物权,这为强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提供了有力依据。3.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民可以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同承包经营权一样,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农民享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它指的是农村居民依法在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有限制的转让的权利。

  4.土地征收补偿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意味着在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相关农民享有相应的补偿权。同时,为了保障农民享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权,《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二)土地权利与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1.土地权利与农民的生存权

  土地是农民拥有的最基本生产资料,是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后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适应了农业经营的特点,因此其极大地提升了农民参加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迅速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基本解决了广大农民的生存问题。虽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比例在逐步增加,农业生产已不再是相当一部分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在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够发达,城乡体系还未完全一体化,农村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社会保障水平还相对较低的情况下,经营土地所取得的收入不仅是大多数农民实现温饱的前提,而且也是其生活逐渐迈向小康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对那些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来讲,在其生活无着的时候,他们可以回归农业经营,土地依然能在其生活中发挥基础性的保障作用。同样,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确保了农民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建造房屋,这也为满足农民的生活起居,保障农民的生存权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在土地征收中,国家实施的发放补偿安置款等措施同样为失地农民的生存提供了基本保障。在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中,土地问题一直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当代中国,农村人口占的比例依然很大,如果农民失去了土地,成为“流民”,生存受到威胁,很容易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在国家没能为农民提供有力的社会保障措施情况下,通过立法和政策的完善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对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稳定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2.土地权利与农民的发展权

  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土地不仅是农民生存的基础,而且也是农民发展个人事业,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来源。改革开放后,农民的土地权利由于有了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的保障,他们可以放心经营土地,加大投入,发展各种形式的高效农业经济,大大提高了他们的农业经营收入,极大改善了他们的生活。当前也有越来越多的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实现了土地的规模经营,壮大了他们经营农业的实力。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指出,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国家想让农民以土地为依托实现发展权的意图。党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同样体现了国家保障农民基于土地的未来可期待利益,让农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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