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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腐提升政治信任的逻辑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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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2013-09-02 16:46:00  编辑:文婷

【网民智囊团·个人文集】程同顺

  摘要:从价值与事实两个层面来划分互联网具有放大性、多元性、抗争性、责任性四个基本特征,且上述特征使得网络反腐发挥了积极与消极的双重功效。这极大地改变了反腐提升政治信任的线性因果机制,并对当前中国官方和学界普遍遵循的网络反腐能够提升政治信任的传统逻辑形成了巨大挑战。分析表明在一定的“时间区间”和“成本区间”约束下网络反腐产生的结果可能是削弱政治信任。最后从网络反腐制度化、多元反腐常态化、反腐路径协调化三个方面提出当前提升政治信任的三种途径。

  关键词:网络反腐;政治信任;去中心化;放大效应

  近年来网络反腐迅速成为了社会所关注的焦点,在取得反腐胜利的同时也极大地改变了中国以政党和政府为中心的单中心反腐格局。官员的名贵手表、“不雅视频”以及陕西的“房姐事件”都可以看做网络反腐的胜利。同时,官方和学术界也将腐败现象看作当前削弱政治信任的因素之一。同时认为反腐可以增强或提升政治信任。但作为反腐手段的新形式——网络反腐与政治信任之间的逻辑关系并非如此简单,在结合互联网的基本特征来理解网络反腐与政治信任的关系时,则展现出了二者逻辑关系的另外一种图景。

  一、网络反腐的特征:划分标准与类型

  对于网络反腐的特征与功能学术界已有研究,但已有的研究最突出也是最不完善的地方在于对网络反腐的特征只是进行了简单的罗列,并未对其进行类型学的研究,更未将互联网的特征与政治功效相结合对网络反腐与政治信任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而对网络反腐特征的认定与功能的定位直接关系到网络反腐与政治信任的逻辑关系。笔者在此尝试从价值与事实两个层面对互联网的属性进行类型学的分类,并对其特征的功能在网络反腐中所产生的政治功效进行分析,旨在理清网络反腐与政治信任的逻辑关系。

  (一)互联网特征的划分标准

  谈到互联网的特征,相关的研究基本上是从其技术功能的角度来谈的,比如便利性、隐蔽性、高效性等。但互联网作为一种通讯技术其属性却并不是单一的。至少可以从价值与事实两个层面来进行划分。从价值层面来讲,互联网具有自由平等的基本属性。也就是说,自由平等性并不是指互联网传播的内容的属性,而是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平台自身的一种属性,与传播信息与内容的属性没有直接关系。从事实层面来讲,互联网具有技术属性与制度属性。技术属性主要指的是互联网作为媒体的聚光性,通过网络媒体的曝光后,相关的事件可以迅速达到吸引眼球的效果;制度属性指的是互联网的使用协议与制度规范,这并不是互联网本身的属性,其特征依据制度规范的存在与否发生变化。在笔者看来,互联网并不仅仅是一种信息技术,它自身蕴含着某种价值。而只有对这种价值的深入挖掘才能够了解互联网的”全貌”,也只有在分析互联网核心价值的基础上才能对其特征进行描述与总结。就网络反腐而言,需要将互联网的特征与政治功效相结合才能知道网络反腐的真正作用,并依据网络反腐的功效来探索与政治信任的关系。

  (二)网络反腐的特征类型

  网络反腐的特征取决于互联网的特征,将互联网的特征与反腐的政治功效结合起来,网络反腐的特征可以做如下划分:互联网的自由平等性产生了多元性与抗争性;聚光效应产生放大性;而制度属性涉及到责任性。第一,多元性。处于互联网空间的任何人(包括政府和社会组织)都有表达利益的权利与能力,而这种“自由平等性”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意味着多元性,所谓的“多元性”主要是从监督的角度来讲的。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政府、网民与社会组织处在平等对话的平台上,正是这一属性改变了中国长期以来以政党和政府为中心的单中心反腐格局。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讲,互联网的应用,最核心的变化是改变了国家(政府)与社会的权力关系,使公民社会的力量与国家在反腐的问题上基本实现了平等对话。安德鲁•查德威克教授探讨了理解互联网政治学的八个关键主题:“去中心化、参与、社区、全球化、后工业化、理性化、治理与自由主义。”其中首先谈到的就是多元性的问题。第二,抗争性。网络反腐的抗争性是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角度来讲的,互联网空间的自由平等性在提升社会权力的同时,为社会的维权抗争奠定了基础,属于抗争政治学的研究范畴。抗争政治是“发生在提出要求者(makers of claims)和他们的要求对象(objects)间偶尔发生的、公众的、集体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发生在(a)至少某一政府是提出要求者或被要求的对象,或者是要求的赞成方,(b)所提出的要求一旦实现,将会影响到提出要求者中至少一方的利益时。” “抗争政治包含着这样一些互动:在其中,行动者提出一些影响他人利益或导向为了共同利益或共同计划而做出协同努力之要求;政府则在这些互动中作为所提要求的对象、要求之提出者抑或第三方而介入其中。抗争政治由此而将人们所熟悉的社会生活的三个特征:抗争、集体行动以及政治,聚合到了一起。”[3]从抗争政治的定义与结构要素可知,网络反腐满足抗争政治的三个核心条件。而抗争政治学中的“抗争”从政治过程的角度来讲其实指的是利益的表达,包括制度化与非制度化两种情况,与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抗争”有不同的含义。

  第三,放大性。聚光效应可以说是大众传媒与网络传媒的共同特性,相关事件通过网络媒体的曝光,会形成聚光效应,将社会公众的目光迅速聚集到事件本身,如果是社会普遍关心的公共事件,那么网络媒体的这种聚光效应会更加明显。媒体的聚光效应大多是通过截取或摘录事件本身一些最引人注目的点或片段来实现的,那么这也就意味着相关事件会在某一点上产生放大效应。通过对某一领域的模范典型的宣传可以最大限度地向社会传播正能量,反之负面的信息也可能有“一块臭肉坏了满锅汤”的效果。

  第四,责任性。互联网与责任性没有直接的关系,换句话说,责任性并不是互联网的固有属性,当然也与网络反腐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互联网在反腐的过程中只是充当了反腐的工具或平台,网络反腐是否理性取决于网民自身,也取决于互联网制度的规范与引导。当网民自身的法治意识较高和互联网的相关制度与法规健全时,网络反腐就会以理性的方式呈现在社会面前;当两个条件不具备时网络反腐会呈现出一种非理性的状态。但制度规范与网民法治意识相比更具有根本性即网络反腐将会在现实中呈现出何种样态主要取决于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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