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即将结束,旅游归来的市民可能在旅途中有过一些不快或纠纷。市旅游质监所提醒,如果消费者发生旅游纠纷,可保留好合同等证据,向市、区县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在维权时,有如下这些问题需要注意。
四种纠纷可以投诉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旅游投诉的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不可抗力”有界定
旅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是指因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以及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含自然原因(如海啸、地震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动乱等)。
游客也有违约一说
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约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发生旅游纠纷时,旅行社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游客为违约方,游客也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对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主要表现为游客方在行前提出解约时,应根据距离行程开始的时间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国内旅游,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至4日,支付团费总额50%;出发前3至1日,支付团费总额60%;出发当日,支付团费总额80%。如果是出境旅游,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至15日,支付团费总额5%;出发前14至7日,支付团费总额15%;出发前6至4日,支付团费总额70%;出发前3至1日,支付团费总额85%;出发当日,支付团费总额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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