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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强制挽回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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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2013-07-04 09:45:43  编辑:张令沛
·老年人保障法将修订 “常回家看看”或成法定义务 ·“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现代人的“悲哀”与“无奈”
·【律师评析】“常回家看看”不只需要立法 ·关于“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思考

强制挽回的亲情(漫画作者:李博婷)

  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家庭赡养和扶养一章,针对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增多的实际,充实了精神慰藉的规定。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于1996年,此次修法是其颁布实施16年来的首次修订。“草案从现行法6章50条扩展到9章86条,新增38条,修改38条,总体上看,修改幅度较大。”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学忠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说。此次修改中,几处关于倡导家庭成员关爱老人的条款再度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和热议。

  立法满足“空巢”老人对亲情的渴求

  刑秀兰老人年近80。她有两儿两女,与她住在同一个城市。2007年她住进福利院后,曾中风两次,但两个儿子从未来看望过她。老人说,大儿子有小儿麻痹症,娶媳妇时的聘礼钱都是她出的,孙女由她一直带到高中。由于房产分割不均,四个子女从此反目。“我多年没有见到小儿子了,希望法律能帮我‘找回’儿子来。”说到这里,刑秀兰泣不成声。与刑秀兰遭遇相似的老人还有很多。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十二五”末期,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860万,老龄化水平提高到16%,到2025年将突破3亿。与此同时,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曾提出建议,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当明确规定精神慰藉的义务,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冷落老年人,子女要经常看望老年人,让爱回家,更好地体现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此次修法吸收了社会公众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修订草案在“家庭赡养与扶养”一章中专门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同时,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新增条款帮助实现“常回家看看”

  对关心老人精神需求的规定,还不能解决全部问题。老家在黑龙江的孔晓正在山东济南打工。她认为草案的这条规定过于呆板。“像我的老家隔着这么大老远,想回家探望父母几乎只能是一年一次。如果不回家看父母,就算是违反法律的话,那我也无话可说。”孔晓的话也说出了不少在外工作的年轻人的心声。他们中不少人认为,一般不能经常回家探亲的子女,往往都是在外地工作的,“如果没有足够的假期,就算想回家探望父母亲也很难实现。”对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不是不想经常回家看爸妈,真的是工作太忙、家又太远。我回趟家光是路上就得好几天。如果能把老人接来一起住就会好得多。”在上海打工、父母在新疆老家的张先生向记者诉苦道。

  对于这样的现实情况,草案第25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尽管不“常回家看看”不能简单地与拒绝赡养老人挂钩。但针对故意不“常回家看看”、事实上对老人不管不顾的行为,此次修法增加了相关的处罚措施。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真正遗弃老人构成犯罪的是少数,更多的是类似拒绝照看、拒绝联系等情形。为此,草案新增了两种处罚措施:对于轻微的拒绝赡养行为,“由有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更严重一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手段能否解决道德问题

  实际上,围绕子女“常回家看看”是否应当入法的问题,社会各界争论不断。反对者认为,将不具操作性的道德义务入法,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有网友留言说,法律不是万能的,即使能够强制执行,恐怕效果也不会有多好,毕竟回家看看不只是一种行动,更重要的是儿女与老年人内心上的沟通和关系上的融洽。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认为,伦理道德的要求无关法律效力。“现在的人,尤其是在外奔波的年轻人,由于生活压力大、生活节奏快等原因,想回家看看确实是有心无力,这是客观原因,所以‘常回家看看’即使入法,也是倡导性的。”

  肖金明认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可操作性不能完全等同于可诉性。“能否依据‘常回家看看’这样的条款进行诉讼,可以讨论。”他说,实际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很多政策性责任条款,都难以成为诉讼的依据,但它们可以成为评判是非、行政问责、调处家庭纠纷的重要原则。肖金明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责任法特征,“责任法更多的意蕴不是违法责任追究,而是积极责任的法律宣示,或者说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社会的政策性责任。”一般而言,在体现鲜明制裁性质的法律中,那些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的道德要求,不应直接纳入其中。“但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类具有鲜明社会法属性的法律中,加入子女‘常回家看看’之类的伦理道德要求,无损法律的权威性,更多体现了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肖金明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政策性责任而非法律性义务,构成了这部法律的基石。“法律应当在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传统美德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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