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制定新规
1.规定解释了用工之日的概念
规定明确,用工之日是指是指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日期。
2.规定解释了用人单位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的标准及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此次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明确,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规定解释了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双方签字或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此条是依据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若员工与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较晚的为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合同生效时间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则可能会产生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风险。
4.规定扩大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适用范围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可享受职工探亲待遇。
规定此次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适用主体扩大至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
5、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明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加以明确,未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此项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权,若无明确列示违规规章制度情形,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本文由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厉永刚律师撰写,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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