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2013年3月10日,我家楼上邻居家(被告)因堆放易燃杂物造成阳台失火,造成我家空调室外机损毁。我家当场打110报警(110出警报告以及居委会均可证明当时情况),被告当时态度蛮横,拒不赔偿并拒绝民警的调解,我只能诉诸法律,寻求司法公正。4月1日,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被告没有出席,法官郝维友劝我撤诉被我拒绝,后郝法官承诺下一次开庭在我居住小区居委会,也未实现。我向法院申请追加与被告共同居住子女为共同被告的请求被驳回,原因未知。5月1日,河北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被告仍未出席,在我向法庭申请缺席审判后,郝法官再次劝我撤诉,并告知我如不撤诉就要交纳高达4000元人民币的鉴定费用,我不知道这鉴定费用的金额是由哪级相关部门的规定,被损毁的空调价值才在2100元。后我向法院申请,由于天气逐渐转热,我家需要使用空调,由法院指定修理部维修空调,由我垫付费用,并向法院提供票据以作为审判的证据,被法院拒绝。法院对我提出派人到被告家进行调解的要求,也是一拖再拖,并多次劝我撤诉。近日,法院告知我如果我胜诉了也因为被告每月仅有几十元养老金而无法赔偿。现我有几个问题:1.法院要求的4000元鉴定费,有法可依吗;2.法院驳回我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合理吗;3.如果我胜诉,我真的得不到赔偿吗;4,现在我应如何得到此次损害造成的赔偿。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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