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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朱志勇   提问时间: 2013-05-02 13:42
 标题: 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被罚11000元
内容:

    我爸在抚州资溪县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被交警队罚款10000元,还有1000元什么检查费,我想问一下这样罚款是不是太不正常了?

    最开始是跟一个驾驶摩托车的发生冲突。但是都没碰到,只是发生口角。后来被交警看到了,所以被抓到醉酒驾驶。

回复部门:交通事故   回复时间:2013-05-03 15:5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朱志勇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不符以上规定的应当就属于您所谓“不正常”,仅参考,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张文达律师

 

2013年5月3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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