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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姚先生   提问时间: 2013-04-25 09:42
 标题:关于延期交房问题
内容:

    我买的和平时光的房子,用的是天津市统一的售房合同,合同上写的5.1之前交房,近期收到收房通知,说5月1日才开始办理收房手续,而且指定哪个楼号几日去,时间均晚于约定交房期。请问这样算不算开发商违约。

    合同约定了晚交房90天以内应开发商支付我们延期天数的利息,我们有权要求他们执行这一条款吗?

    还有就是如果开发商不按楼号限定收房日期,统一要求1-10日自愿哪天都可以,貌似缩短了延期的日期,但根本没有能力在5.1日当天办理所有业主的收房手续,这种情况算不算他们违约呢

[附件1]

回复部门:房地产   回复时间:2013-04-28 10:3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姚先生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如果开发商向您交房的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是逾期交房,在此情况下,如果逾期交房不是基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那么您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方面,您需要审查合同对房屋交付有没有作出特别约定。另一方面,您在接到开发商的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开发商办理收房手续。至于5月1日那天无法完成所有业主的交房手续只是一个事前的主观推测,并非客观事实。一般情况下,只有当您已如期去要求办理手续而由于开发商原因而未完成交房手续时,您才可以主张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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