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孟繁辰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如果合同上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为2012年10月29日,而开发商通知入住的时间为2012年11月19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没有特殊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逾期交付,也就是您说的延期入住。
2.按您所述的情况,您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根据《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您应该与治达公司签订《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那么您与治达公司之间达成的就是一个双方买卖合同关系。项目拆迁指挥部不是合同的主体,项目拆迁指挥部与买卖合同无民事上的法律关系。
3.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首先得看合同上有没有约定相关标准,如果有相关约定,那就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违约金不得过高,一般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果过低,可以以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那么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
4.因购买经济适用房和购买商品房产生的纠纷,本质上都是买卖合同纠纷,都适用合同法的规范和调整,在法律上处理的方式和途径是一致的。
5.如果您和治达公司无法协商解决,那么可以选择法律途径。首先您需要看合同有没有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是向法院起诉还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选择的是法院,您就准备好证据材料和诉状到合同约定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立案后就是开庭和判决。如果合同选择的是仲裁,那就准备证据材料和仲裁申请书去仲裁委立案。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那么有权向商品房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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