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群网友: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给您造成的损失,您应首先要求侵权人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如果侵权人另外购买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如第三者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后仍有不足部分,您可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2.就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因此,您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车辆的维修费、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因车辆无法使用产生的交通费;关于您提及的车辆损耗,如受损车辆系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您可要求侵权人赔偿因车辆无法使用期间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否则您无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停运损失;关于您提及的修车期间的保险费,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因此您无权要求侵权人赔偿。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刘蕊律师
2013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