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先生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了解,您的工资账户银行存折在河北区银行使用时被无故暂停。
由于您提供的信息有限,建议您核实以下问题:
您与银行间是否就工资账户存折签订了协议(合同);若有,银行无故暂停您账户使用的行为,则是一种违约行为,若无,则可能被定性为侵权行为。
银行暂停账户的原因;由于您的账户属于工资账户,根据我们了解,银行代发工资业务一般首先由用人单位与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再由用人单位向银行提供职工具体信息,银行进行批量开户。若您的工资账户属于此种情形,那么银行暂停账户的原因则有可能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委托及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约定,建议您向用人单位了解具体原因。
如您已核实确是银行方面过错,欲向法院起诉,关于法院管辖方面问题向您解答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您若起诉银行,建议您查清暂停您账户的具体银行,并向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柏高原律师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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