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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春平 提问时间: 2013-04-01 1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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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河西鑫磊花园房地产开发商从交房日2012年12月31日至今没有交房三证一书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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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房地产开发商从交房日(2012年12月31日)至今没有交房三证一书一表,且说赔偿截止到3月15日(理由:3月15在房管局备案日),并且赔偿款只能冲抵物业费。问1.备案日能算发证日吗,会否发证时就写这个备案日?2.不同意全部冲抵物业费能要求赔偿现金吗?怎么做才能拿到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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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房地产 回复时间:2013-04-07 17:08 是否超时: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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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春平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备案日不同于发证日,发证日应以证书注明日期为准;2、赔偿款的给付方式一般应为现金,冲抵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建议您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该问题。
天津市本诚律师事务所李向阳律师
2013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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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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