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朋友在某单位当保安,上夜班时遇一个不是本院的居民喝多了酒在保安值班室海谈闹事,保安劝阻打保安(后诊断为鼻软骨骨折做了手术),保安被打急了,用酒瓶戳向对方造成伤害住院治疗缝了针。当地派出所要刑拘保安,后取保候审。经调解保安赔偿对方6万元,保安未获赔偿。(派出所和单位认为是保安的个人行为)
问题一:该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工作范围内行为;
问题二:如何断定二人的性质;
问题三:保安是否能获赔偿;
问题四:这样的处理依据是否合理?
问题五:用人单位有没有责任?用人单位不介入对不对?是负担责?
尊敬的网民:
您好。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你对案情的描述,本案主要存在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保安被打:若保安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被打,第一,可以要求单位赔偿损失;第二,可以要求打人的人赔偿损失。据你描述,保安鼻软骨骨折,建议保安做伤情鉴定,若鉴定为轻伤,则打人的人涉嫌故意伤害。第二个行为是保安打人:保安打人行为属个人行为,需个人承担责任。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201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