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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是普通的老百姓,不会托关系找硬关系,更没有到处拿钱砸的实力,明明有理的案件,就不过是简简单单的民事案,硬生生的扣上了刑事案并被败诉直致判刑2年。不服!我们不服啊!
各位我把详细经过讲述给大家:
2005年8月1日,张玉斌(我父亲)与石家庄合元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曹庆和,委托代理人、经理:曹庆元)签订了香港老爷车服饰加盟制授权代理协议,在石家庄正定县开设老爷车专卖店,销售老爷车品牌服装,该协议有效期为自2005年8月1日起三年,并约定了其它事项.
2005年至2006年期间, 双方合作很愉快, 服装的质量问题也会按照签订的协议进行调配, 专卖店的销售额可观.但从2006年中开始,对方的服装供货不如之前顺利,且多次提出让我父亲由老爷车服装的品牌合作协议变更至波士王子品牌,但是由于波士王子服装价位及质量等问题,我父亲没有答应其更换品牌的请求.
2007年元月我父亲与对方协商开展为期一周的展销活动 (因为到春节, 是销售的旺季, 且2006年元旦左右也经协商进行了展销活动,且销售额很不错),经对方确认后,在县电视台播放广告及门市悬挂广告条幅的方式对活动进行宣传.在活动进行了一天后,对方认为销量不满意并要求将展销货物拉走,但因宣传中已经向顾客承诺了活动的时间长度,我父亲没有同意对方的请求,但第二天对方又要求将货物拉走,我父亲坚持应该遵守对客户的承诺,将活动办完;第三天,在将对方派来的促销员送至旅馆后,促销员给我父亲电话说他们收到公司停止活动的通知已经返回石家庄;第四天时,合元贸易有限公司将一份品牌转移意见书给我父亲,并要求将展销货物打包整理.我父亲清点了货物(经清点,有货物563件,合款117150元)并打包保存在门市,我父亲电话联系了香港老爷车服务位于国内的杭州总办事处,得知,石家庄合元贸易有限公司的河北代理资格已经被取消了,而合元贸易有限公司之前一直隐瞒这一事实,且多次确认能够保证老爷车服装的货源.我父亲拒绝接受其品牌转换意见,并认为对方在代理权问题上已经构成欺诈,而且因为供货不顺利已经导致了销售额明显下滑,所以要求石家庄合元贸易有限公司清算合作帐目,返还与其签授代理协议时承诺的装修费用,终止合作并协商剩余打包库存的处理(并未清还),但对方一直未能给出准确答复(我父亲有多次协商的通话录音为证).
后合元贸易有限公司以我父亲扣压货物为由对我父亲进行诉讼.最后判决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玉斌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玉斌返还给自诉人石家庄合元贸易有限公司衣服563件(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
被告人张玉斌退还已出售的服装款2800元.
驳回石家庄合元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
因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我父亲提出上诉,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8)石刑终字第00391号原文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斌犯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查清本案发生前被告人与自诉人是否存在经济纠纷,以便正确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裁定如下:
撤销正定县人民法院(2007)正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发回正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审判长:吕玲
但二0一0年二月一日正定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2007)正刑初字第188-1号,审判长:梁志勇,维持了第一次的判决结果;我父亲因为此结果再次上诉,后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了审理(2010)石刑终字第00176号。后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07)正刑初字第188-2号判决原文如下: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构成侵占罪系以主观上具有“占有已有”的故意为前提。本案中,被告人张玉斌扣押自诉人石家庄合元贸易有限公司的货物,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双方的经济纠纷,而并无将服装”占为已有”的故意;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亦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着经济纠纷.因为被告人张玉斌扣押自诉人的货物,并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自诉人石家庄合元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张玉斌的指挥不能成立,应当宣告被告人张玉斌无罪.自诉人石家庄合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张玉斌之间的经济纠纷,可另行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本案不予涉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玉斌无罪。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审判长:程计山
但是石家庄合元贸易有限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自诉。因为是最后一次判决,所以麻烦各位法律界老师对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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