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2012年7月1日后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中小客车后,在不改变车辆所有人和使用性质的情形下,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办理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期间个人不得同时申请增量指标。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小客车以及根据本办法使用增量指标登记的中小客车,在2012年7月1日后首次转移、报废的,车辆原所有人可以申领一次更新指标,再次转移、报废的,应当申请增量指标;车辆原所有人为单位的除外。
个人转出本市、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并于2012年10月31日前在本市环保部门取得有效黄色环保标志的中小客车,申领更新指标不计入前款规定的申领次数。
单位和个人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核发更新指标。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获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中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及原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其他指标可以直接申领。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证明和核验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放指标证明文件。
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的情形包括:
(一)外国驻穗领馆或者领事官员使用的中小客车,需要登记为领馆号牌的;
(二)纳入汽车定编管理的单位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取得定编机构定编批准购置中小客车的;
(三)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申请境外人员或者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穗自带中小客车进口,并已取得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的;
(四)单位2012年7月1日后需要更新或者新增出租车、专用校车、公共汽车的,其中更新或者新增的出租车、公共汽车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五)个人因继承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小客车,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
(六)单位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和改制,需要转移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以及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
因前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情形转移、报废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六章指标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缴纳中小客车车辆购置税,并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所有人变更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以及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
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办理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办理的,视为放弃指标。
增量指标摇号、竞价结果以及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审核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指标。
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新能源车增量指标,应当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和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办理登记。
单位和个人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应当用于中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排气量不超过2.5升的小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
单位和个人使用以竞价方式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办理中小客车登记,不受前两款规定的车型限制。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凭更新指标登记的中小客车,排气量不得超过更新前车辆的排气量。
第三十九条单位和个人2012年7月1日后购置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和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后,市本级财政按照每辆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使用新能源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转移、报废后产生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和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办理登记。
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转移、报废后产生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中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排气量不超过2.5升的小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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