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单位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第十条单位增量指标的申请编码数量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注册的企业,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
(三)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
(四)在穗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本市累计3年以上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盗抢后需要重新购置中小客车的,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
(二)书面承诺追回被盗抢车辆后,放弃增量指标申请资格,或者放弃已经取得的增量指标,或者在使用增量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封存出售或者报废,并承担全部费用。
根据前款规定出售或者报废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选择增量指标配置方式并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通过摇号或者竞价获得增量指标。
单位和个人变更增量指标配置方式的,需要重新申请。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期内,只能选择参加一种增量指标配置方式。
第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国税、地税、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本市户籍信息和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居住证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穗居住情况;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
上述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其中,对申请增量指标的申请人信息,通过审核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无效编码,并说明原因。
需要提请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五条审核结束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指定网站公布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其纳入指标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单位取得增量指标后,相应核减年度有效编码数量。
个人取得增量指标后,不得再次申请增量指标。
第十七条单位有效编码经摇号或者竞价未取得增量指标的,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配置,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个人有效编码经摇号或者竞价未取得增量指标的,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确认,延长有效期3个月。延长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延长有效期满前再次确认,可以再次延长有效期3个月,最后一次延长有效期不得超过本办法有效期。未及时确认的,上述编码自动失效,个人应当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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