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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杰    提问时间: 2012-05-21 19:33
 标题:关于离婚!
内容:

    您好:

    我是东丽新立街一村民。今年53岁,再婚已经大概15年了。由于种种原因要离婚。但是男方提出要我跟前夫生的女儿支付10W块钱说是养老钱之类的损失钱。他都没抚养过我大女儿还要支付他赡养费?孩子上学的钱都是孩子亲爸留下的跟他一点关系都没有啊。还有就是农村要拆迁的,他也想得到我前夫留下的那套房子。理由是去年房子因为老旧他帮着修了修,然后把小院加盖了一下,他就说如果拆迁就要得到一份。这也太不合理啊。我和他生的小女儿他说他抚养了,我也同意毕竟我现在没工作。

    律师我该怎么办?他都不管我,我还要给他钱

回复部门: 财产问题    回复时间: 2012-05-22 10:4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可以要求承担监护义务,根据《若干具体意见》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可以优先考虑判决给这一方抚养子女。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同时律师提示您,对于十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父母双方的条件大致均等的情况下,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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