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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人涉嫌敲诈309家电视台 部分专家称不违法
http://ms.enorth.com.cn 2012-02-08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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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是过当还是犯罪

      据悉,黄勇案件一审判决后,一些法学专家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和思考方向。

      南华大学法学教授罗万里曾撰文指出,黄勇等人与电视媒体单位构成民法上的消费法律关系;媒介机构传播虚假广告信息,不仅构成违约,而且构成侵权。黄勇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的、合法的民事索赔。其被控的敲诈勒索罪罪名不成立。同时国家应当积极回应公益的民间权利追求。

      他说,在电视媒体播放医疗药品广告信息中,媒介机构与医药商品经营者、广告商构成商事法律关系。媒介机构既是信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又是直接传播者。受众通过直接支付金钱或花费时间,收看电视媒体的广告信息,在电视传播媒体与受众中形成消费法律关系。根据《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损害求偿权,黄勇等人既是受众,也是消费者,无疑对虚假广告信息依法享有损害求偿权。黄勇等人向多家电视媒体单位索要金钱,是行使其民事损害求偿权的正当的、合法的行为。

      此外,毋庸讳言,黄勇在向传播虚假广告的媒体行使求偿权时,难免会夹杂着程度较轻的“威胁”、“恐吓”的因素。当其获取了金钱时,恰恰应和了刑法上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的条件。然而,这二者之间只有“形似”,而无“神同”。因为民事权益交涉中的“欺诈”、“威胁”、“恐吓”因素(当然主要为语言)几乎无处不在。然而,它们并不具有刑法意义,而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黄勇等人的“获取了金钱”是以行使求偿权为权利基础的,具有权利上的关联性。一审法官将私法权利行使手段(或方式)与刑法罪状客观方面的“形似”混同,错误适用不同范畴的法律,扩大刑罚的打击面,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北京一位要求匿名的法学教授认为,黄勇案中,用刑事法律来追究此案当事人的责任属于错误。曾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该专家指出,黄勇等人也存在“过当”的问题,其索赔额度超过了《消法》和《产品质量法》中的限度,容易引发争端。

      长沙律师刘志江也持有同样观点。他告知记者,2006年司法考试卷二中第15道题目与黄勇案有着极其的相似性。题目为:消费者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便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该行为构不构成敲诈勒索呢?标准答案是否定的。

      刘志江说,作为司法考试的基本试题的题意,各级法院人士应当心知该类行为属于过当而非犯罪。他们在代理一桩类似案件中,曾引述了这道司法考试题目作为辩护论据,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改判当事人无罪。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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