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不让我讲理?法院到底是不是讲理的地方?
解析:法律层面的“讲理”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俗称)“讲理”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1)俗称的“讲理”是指我们运用自己对社会、生活的认识和自我价值观的判断,对是非进行评论,也称之为“情理”。讲理讲的主要是情理,这种讲情理含个人主观因素很高,往往缺乏或者容易忽略一些重要的客观因素。由于每个人接受的教育各有差异、社会环境对自己的影响不同,再则涉及的个人利益不同,讲出的道理、对是非的评述会各自不同。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并且还都认为自己讲的理最正确。这样就出现双方或者多方都各持己见,谁都不相让,一般此种情形需要第三方(中立方)来进行“评理”,给说说哪一方是正确的。由于每个人在讲理的时候各自说法均有不同,所以司法机构(法院)不能够凭借当事人各自讲的情理来处理案件,法院解决争议的依据必须是统一的标准,即法律规定。
(2)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此时的“讲理”指的是基于客观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为自己的诉求(维权主张)而陈述的理由。此种讲理是有严格要求的,因为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当事人将事实详尽地陈述并附有证据证实,该事实与法律依据还要相对应。法院的审判人员才能运用当事人提供的大量事实依据对争议的焦点及性质作出客观的判断,再结合法律依据作出公正的判决。但是,当事人仅是一味的强调自认为人情事理,就无法让审判员对争议问题辨别是非曲直,也就难以得出相应的结论。当法官不让当事人讲述情理的时候,当事人会认为法院不让自己“讲理”。例如,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官询问当事人“你主张加班费,你陈述一下具体加班的情形?”,法官的意思是问当事人主张加班都包括那些内容,如公休、节假日、延时等,这样便于计算加班费的数额。而当事人却回答“我在单位当牛做马,天天干得没白没夜,根本就没休息的机会,单位这种做法是严重违法……….”此类的回答,在案件中我们是经常看到的,然而当事人此类的讲理不能够给法官提供事实信息,法官以此类陈述也无法做出判断。所以,当事人此种“讲理”自认为很煽情、很生动,能够赢得法官的认可。但恰恰相反,法官最不希望看到这样的陈述,因为此种“讲理”不利于法官查明事实,反而影响法官对事实判断的思路。
(3)一般情况,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向当事人询问情况,案件审理的需要,法官所问的问题是高度概括的,法官希望当事人的回答也是言简意赅的,这样便于书记员的记录。例如我们曾办理过一件离婚案,法官问原告“你们夫妻双方生活十几年,原告现在提出离婚理由是什么?”法官的目的是希望查明双方是否存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作为原告应该很简单讲述双方感情破裂、不能继续生活的要件,列举一两个实例即可。原告人却从两个人第一次见面开始讲起,延伸到被告父母的做人品质,又扩展到被告亲友的素质等等。法官曾几次打断原告的发言并提示让原告应当回答什么问题,而作为原告不能理解,认为法官不允许自己讲述生活的经历,从而偏袒对方。
重点提示:(1)说话要言简意赅,条理清晰,观点明确。(2)说话的语速不能过快,平和的语速、简要的表达,便于书记员记录。(3)建议较为复杂的陈述或辩论制作成书面形式。可以保证意思表示的完整性,也能节省庭审中记录的时间。(4)不要随意地质问对方,充分利用自己发言的机会将自我陈述或者辩论做到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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