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制度设计具有不同的法律价值,不能以地役权代替相邻权。相邻权应成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主体(业主)的一项当然权利,由人格保护相邻权、环境保护相邻权、物上请求相邻权构成业主区分所有之相邻权的内涵。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住宅区分所有权、成员权、相邻权构成的业主权的权利体系,使相当多的与建筑物相关的法律关系被其效力所及,从而建构一个体系完备、形式理性的现代住宅所有权制度。
○21崔建远:《住房有限产权论纲》,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1期。
○22史尚宽:《民法总论》,三联书局1998年版,第157页。
○23黄宗乐:《物权的请求权》,载《台大法学论丛》第11卷第2期。
○24陈国柱:《日本民法典》,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4页。
作者简介:齐恩平(1966-),男,汉族,天津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BFX021)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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