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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区分所有之相邻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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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2012-01-16 10:41:01  编辑:文婷

【网民智囊团·个人文集】齐恩平

 

  三、业主区分所有之相邻权的内容

  (一)人格保护相邻权

  业主区分所有之相邻权不仅体现财产利益,也体现人格利益,是财产性利益和人格性利益相结合的权利形态。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即为具体的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民法学者认为:一般人格权是一种具有发展性、开放性的权利,随着人类文化及社会经济之发展,其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亦愈丰富。○16人格保护相邻权来自于民法的人格权理论,是将民法人格权制度借鉴到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权领域的尝试,是将人格保护相邻权具体化的一项

  制度,也是具有独立内容和可操作性的相邻权制度。笔者也相信,伴随着人格权内容的扩展,人格权的制度构架和理论体系也必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从而获得更广泛的适用性。

  业主区分所有之相邻权不仅仅包括了相邻的业主之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利用他人所有相邻不动产的权利的物的利益,还包括相邻业主的人格利益,如尊重民族习惯权、生活安宁权、住宅隐私权等人格性要素,体现了相邻权对业主人格利益的保护。人格保护相邻权

  是由业主“人格”的性质决定的固有的权利,丧失该人格权就意味着业主主体人格的缺损。人格保护相邻权以区分所有相邻业主的人格利益为客体,包括隐私、安宁等精神利益,是维护主体的人格完整所必需的权利。

  现代社会在利益关系方面具有多元性的特征,人们关心的不再仅仅是单纯的物质方面的生活舒适,更加注重精神方面的需求,尊严、和谐、愉悦、自由成了业主生活水平的考量标准,而这种精神需求的实现更多地依赖业主居住小区的人文环境和业主的法律素养,当其受到侵害不能实现时,应以积极行为排除妨害。法国学者就有近邻妨害赔偿请求权的主张,因为“生活中之个人均有享受大自然所赋予的‘清净’之权利,一切污染,过度的噪音因而也都是对此权利的侵害。”○17日本也有学者“提出了以环境权、人格权为根据的禁止公害诉讼。”○18有学者甚至认为,“基于人格权的主张来解决空气、噪音等对人造成的损害,已经成为发展趋势”。○19

  (二)环境保护相邻权

  环境保护相邻权是指在区分所有法律关系范围内,业主具体享受小区环境利益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小区环境保护相邻权不是以不动产的相互毗邻为前提的,而是基于小区区分所有的法律关系,是业主基于环境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和环境影响的广泛性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小区业主有权充分利用其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所享有的利益,这种利益具有生态属性,是由各种环境要素构成的对于业主的一种特定利益。布赖克斯通认为,若没有安全、健康和可生活的环境,那些缘自我们作为自由和理性的生物的基本人权,如公平性、自由、幸福、生命及财产权统统无法实现。这样要求可居住环境的权利是完善人生之必需。○20现代各国民法中,相邻权制度也在向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以“不可量物”及其类似物的侵害、液体和固体物的侵害等问题对环境保护相邻权作出明确的基础性规定,不可量物近邻妨害在不少国家已作为相邻权的一项内容,《德国民法典》第906条、《瑞士民法典》第684条均有此规定。《韩各科专论法学杂志·2009年第3期国民法典》亦规定:“土地所有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煤烟、热气、液体、音响、振动及其他类似物质侵入部地,或者给部地居住者的生活带来痛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93条规定:“土地所有人于他人之土地有煤气、

  蒸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振动及其他与此相类似者侵入时,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者,不在此限。”而所谓类似之物,则包括电流、电波、光射等。在英美法系国家,相邻土地使用权中“法定实质性”和“妨害不合理性”的行为,美国一些法律也允许私人对违反空气、水、噪声污染标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或获取禁止令的诉讼。

  所谓环境保护相邻权是一种损害防免权,同传统的相邻权相比,它是指基于对小区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环境物权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是基于住宅小区地理上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和环境影响的广泛性而发生的更大范围的“相邻权”。如在未受污染的空气中生

  活的清洁空气权,在清洁的水环境中生活的清洁水权,在对小区绿化、整洁道路环境的欣赏等精神性享用权等等。目前,在我国民法制度中尚未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笔者认为,在我国《物权法》中,应确立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环境物权制度。

  环境保护相邻权与一般相邻权一样,是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复合。从积极权利角度看,“在其他住房有限产权人专有部分溢出或挥发煤气、热气、臭气、灰屑,产生噪音、振动等损害源时,住房有限产权人有权禁止。”○21从义务方面看,主要表现为不得妨害其他区分所有人的义务。我国《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三)物上请求相邻权

  请求权是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因为任何权利无论是相对权或绝对权,为发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均须借助于请求权的行使。○2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要包括三种,即物权的返还请求权、物权的妨害除去请求权与物权的妨害防止请求权。○23物上请求相邻权,是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相邻权而产生的权利。在相邻不动产利用过程中,一方的利用行为可能损害另一方不动产的利益,另一方基于所有权自然产生物上请求权,而要求对方采取措施,或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以维护己方不动产利用价值的实现。由此可见,物上请求权完全可适用于不动产之间相邻关系。

  它是基于权利人的物权而独立产生的请求权,是基于己方所有权受害而请求对方采取一定措施的权利,并非不动产相邻而发生利用邻人不动产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的本质在于相邻不动产所有人之间相互承担义务。对于权利人来讲是不动产所有人的扩张或限制,避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导致对方遭受损害;对于义务人来讲就是一种容忍与不作为。物上请求相邻权就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就其区分所有人行使专有权时对相邻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权益。这些权利包括:管线安设权、相邻通行权、修缮、相邻采暖权、相邻防险权等。

  如日本法律规定:区分所有人,为保存其专有部分或共用部分,或者为了改良,在必要的范围内,得请求使用其他区分所有人的专有部分或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共用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在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因维护、修缮专有部分或设置管线,必须进入或利用其专有部分时,应给予便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区分所有权人维护、修缮专有部分或行使其权利时,不得妨碍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安宁、安全及卫生。“区分所有人,不得为有害于建筑物的保存行为及其他关于建筑物的管理或使用违反区分所有人共同利益的行为。”○24我国《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14温丰文:《区分所有建筑物法律关系之构造》,载《法令月刊》第43期。

  ○15崔建远:《中国房地产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页。

  ○16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

  ○17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期,第348页。

  ○18〔日〕加藤一朗、王家福主编:《民法和环境法的诸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

  ○19彭诚信:《现代意义相邻权的理解》,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1期。

  ○20〔美〕戴斯·贾丁斯:《环境伦理学》,林官明、杨爱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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