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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区分所有之相邻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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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2012-01-16 10:41:01  编辑:文婷

【网民智囊团·个人文集】齐恩平

 

  二、业主区分所有之相邻权的内涵界定

  相邻关系区分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分类,如从相邻关系适用的不同对象可以分为土地相邻关系、水流相邻关系、建筑物相邻关系。⑨建筑物相邻关系的法律制度仍然始于罗马法时代,1804年《法国民法典》,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所谓建筑物相邻关系,后在民法典中增设建筑物相邻关系之规定。《日本民法典》在规定“平面相邻制度”的制度中涉及“建筑物相邻关系”的规定,《德国民法典》在建筑物相邻关系中规定了“不可量物侵害”,《瑞士民法典》、《韩国民法典》亦有规定。

  传统意义的相邻权,是指相邻关系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10现代意义的相邻权则从注重对相邻人权利的限制,走向不动产所有权人主张自己权利,走向强调主体权利的伸张。相邻权即赋予相邻一方利用另一方不动产的权利,为典型的相邻关系调整方法,如相邻通行权、安设管道权等。依德国法系所有权扩张说,相邻权实为不动产相邻向法定的所有权的延伸,可以利用邻人不动产,是“邻接不动产之所有人间,一方所有人之自由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之自由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之利益,依法律之规定直接所认权利之总称。”○11笔者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相邻权是现代意义上的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为方便自己不动产使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利用他人所有的相邻不动产的权利。

  相邻权为法定权利,相邻权的权源为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其实质是法律对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当扩展。○12业主区分所有之相邻权本身并没有超出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范围,它是一种物权,但不是独立的物权,是附属性物权,是不动产所有权和其他占有权利的必然延伸。○13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主要救济方式,亦即当相邻不动产使用对其不动产的使用造成对邻人的妨害(包括危险)时,其邻人有权予以排除。而“免受相邻不动产的妨害”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内容。业主区分所有之相邻权作为现代意义的相邻权,与传统的土地相邻关系、流水相邻关系相比,具有许多不同的特征,其中最重要的包括两方面:

  1.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是与共有关系相互交错的相邻关系。由于各区分所有人共同居住在一幢大楼内,他们对大楼的使用,除了相邻关系还有共有关系,相邻关系与共有关系相互交叉,使得区分所有人行使相邻关系请求权时,会与区分所有共有权侵权请求权竟合。

  但是共有关系与相邻关系规范的目的是不同的。共有关系是对自己的物如何使用发生的关系,相邻关系强调主体权利的伸张。

  2.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是一种平面与立体相互交错的相邻关系。居住于同一栋建筑物上的各区分所有人,因其专有部分如火柴盒一样相互邻接,彼此之间的权利紧密地堆砌于同一栋建筑物上,故他们之间除发生前后左右的平面相邻关系外,还发生立体的相邻关系。○14

  此立体相邻关系是较之平面相邻关系更复杂、更重要的一类相邻关系,且有区别于一般平面的相邻关系的显著特征。“普通相邻关系均为单独所有权或他物权在行使时产生的外部关系,而区分所有中的相邻关系则是区分所有权媒介共有部分行使时产生的相邻关系。”○15因此,在现代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相邻关系虽然是基于所有权产生的,但其内容极其复杂,相邻关系不仅仅及于建筑物内业主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整个住宅小区和非业主之间的关系,例如,小区内的道路是否允许非业主通行等。

  ⑤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86版,第182页。

  ⑥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2页。

  ⑦陈华彬:《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0页。

  ⑧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页。

  ⑨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5页。

  ○10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64页。

  ○11胡长青:《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页。

  ○1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1页。

  ○13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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