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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岁女儿哭闹将其溺死分尸 焦虑症妈妈被轻判
http://ms.enorth.com.cn 2011-12-15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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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经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刑罚为何这么轻呢?法院认为,因为被告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天津北方网讯:一名患焦虑症的年轻母亲,因孩子哭闹,于深夜将其溺死并分尸。日前,经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刑罚为何这么轻呢?法院认为,因为被告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

      案情回放

      一岁女婴生病哭闹年轻妈妈将其溺死

      2010年5月,青年妇女崔红(化名)生下女儿小莲。但此后,她时常感觉身体不适,并产生惧怕死亡的心理。为此,她多次去医院治疗,心情十分焦虑。2011年6月的一天凌晨,崔红独自照看生病的女儿。但女儿总是哭闹,让崔红无法休息。这时,崔红心情烦躁、焦虑,产生了和女儿一起死的念头。

      对于当时发生的事,崔红后来是这样交代的:“那天晚上,我对象上夜班。我给孩子喂药、喂饭,但她都不好好吃,一直哭闹,弄得我也没法儿睡觉了。到次日凌晨三四点,我实在受不了啦,就去阳台把水池子放了多半池水。回来后我继续喂孩子吃药,但她还是哭闹。我特别着急,就把孩子抱到阳台,然后把她的头放在水池里。过了一两分钟,孩子就不动了。”崔红说,她给孩子做人工呼吸,但没起作用。这时她想到了自杀,于是找来一根绳子套在了屋门的横梁上。之后,她踩在木头凳子上把绳子套在自己脖子上。这时她感觉头特别晕,然后就从凳子上下来了。孩子死后,崔红将其分尸,并装进了一个红色旅行包内。天快亮了,崔红提着旅行包离开家门,辗转来到北辰区某村村口,然后将旅行包抛弃于河沟里。

      案发当日15时,崔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害人可排除因工具暴力打击及常见毒物中毒死亡,不排除死者因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分尸。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崔红患有焦虑症。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控制能力削弱,有限制责任能力。崔红的丈夫在接受警方调查时称,崔红生完孩子后不久,身体有点小毛病,疑心挺重、心事重重,总觉得自己得了要命的病。关于崔红的精神状态,他咨询过大夫,说是产后“忧郁症”。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人表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崔红的刑事责任。而崔红的律师表示,本案是崔红在思维混乱、精神状况不正常的情况下无意识实施的行为。另外,经鉴定,崔红系限制责任能力人,故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崔红实施危害行为时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崔红的辩护人提出的“崔红的行为系在疾病的控制下实施的无意识行为”的辩护意见,因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对崔红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新闻链接

      何谓限制责任能力人

      崔红杀害了自己的女儿,为什么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呢?这是因为法院认定崔红实施危害行为时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何谓限制责任能力人呢?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律师董亚南表示,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已经成年且神智正常的人,他们可以独立地处分自己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尚未成年但已满一定年龄的人和患有某种精神疾病但尚有一定识别能力的人,他们只能独立处分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即尚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幼童和完全丧失识别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自行处分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法律上无效。

      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我国《刑法》规定有三种:未成年人(主要是年满14周岁的)、未完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人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崔红一案,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张宝义分析道:人的行为受主观意识支配,而人的意识往往是非常复杂的。张宝义表示,首先家庭成员以及社区工作人员,应该对相关人员的心理和行为给予高度注意。如果一些带孩子父母对孩子有暴力倾向,或心理异常,应该及时采取手段,对其进行心理治疗和疏导。如果个别父母的心理严重异常,亲属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该考虑暂时将孩子带离他们身边。

    稿源: 每日新报  编辑: 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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