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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可随意买卖防身器材 律师称使用销售均违法
http://ms.enorth.com.cn 2011-12-09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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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一名男子用辣椒水喷雾剂做“凶器”,在缤纷五洲商城一家金店内抢走了价值1.5万元的饰品。联系以前发生过的类似案件,不难发现,辣椒水喷雾剂等被冠以“女子防狼器械”、“防身器材”等身份的物品,竟不断为“狼”所用、为非作歹,带来安全隐患。记者调查发现,辣椒水喷雾剂之类的物品在网络上几乎随处可见。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明令禁售“防身器材”,法律界人士提醒市民,生产、销售或买卖此类器材,可能涉嫌违法。

      防身器材屡次变身凶器

      11月11日中午12点左右,在济泺路缤纷五洲商城丽致时尚金店内,一名身穿深色棉衣、年龄在20岁左右的男子假称购物,在选中了一条重约28克的金项链和一枚金戒指后,趁销售人员不备,从上衣口袋掏出一个辣椒水喷雾剂,喷向销售人员,销售人员顿时痛苦难耐,双手捂脸蹲在了地上,男子携金项链和金戒指逃走,总价值约1.5万元。

      今年1月14日凌晨1点半左右,厦门市一家理发店的老板王女士从棋牌室打完麻将出来,躲在暗处的陈某从背后将其抱住,然后用辣椒水喷雾剂喷射王女士的眼睛,并予以殴打,最终抢走装有1200元的皮包。

      2010年9月29日傍晚6时许,福州市一名民警在马路上执勤时,发现一名男子骑着一辆超标电动车载着另外一名男子由南向北行驶,遂上前拦住,准备对该车开单。坐在后排的男子突然掏出一个辣椒水喷雾剂对着民警的眼睛猛喷后逃跑,使民警和车旁的协管员眼睛剧痛难以睁开。旁边的协管员和保安立刻上前将骑车男子被控制住。随后,受伤民警被送往医院治疗,直到晚9时才勉强可以看见东西。当晚11时许,民警在福州火车站附近将那名喷不明液体的男子抓获,并处以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

      网络购买“不设防”

      记者在百度输入“辣椒水喷雾”、“防狼喷雾”等关键词,均搜出数十万网页,其中包含大量销售网站。记者随机进入其中一个网站,在其商品分类页面中,“防身喷雾”产品已单独占据一类,并分为经济型喷雾和出口型喷雾两种。其中,经济型喷雾共8种,价格均为几十元;出口型喷雾有3种,价格均在百元以上。

      记者点击其中一种喷雾剂,发现其介绍中写着:主要成分是高强度的辣椒素(学名OC),辣值竟然高达300万苏。而300万苏的概念是,一瓶口红大的喷剂里面就浓缩了近3公斤的红辣椒。其商品描述的内容显示,此产品“依靠其散发刺激性气体”,使对方“暂时性丧失视力,剧烈咳嗽,浑身强烈灼热难受、火辣刺痛,皮肤麻木、浑身无力,伴有流泪、打喷嚏等,忙于自救,瞬间丧失攻击及反抗能力”。并称可连续喷射15—20秒,间歇点放可喷射约20次以上,有效射程2公尺,且该产品使用方法十分简单,只要对准对方的脸部喷出,就能使对方至少20分钟内“完全失去反抗能力”。

      记者浏览了多种此类喷雾剂的介绍,发现除了辣值有200万苏、300万苏、350万苏等不同外,其余内容均大同小异,有的甚至直言不讳地注明,该产品“在国外防暴警察中普遍装备”,“极具伪装性,随身放置于口袋、手提包中”,还有“一忍再忍、任人宰割、饱受欺凌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等煽动性的内容。

      记者在一家销售此类喷雾剂的保安器械销售网站浏览了几分钟,该网站自动弹出一个对话框,一名销售人员主动问记者想买什么。在交谈中该销售人员称,他们会为购买者保密,并且,购买此类产品不许任何手续或证件,只有付钱就能购买。

      销售、使用此类器械涉嫌违法

      随后,记者查询了公安部于1989年发布的《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销售电击、强光、催泪等保安防卫器械的通知》,通知中称,因有些单位擅自生产、随意销售电击、强光、催泪等保安防卫器械,给社会治安带来威胁,特通告:凡生产、销售电击、强光、催泪等保安防卫器械的单位,一律暂时停止生产、销售。现有的保安防卫器械,一律封存,听候处理;凡流散在社会上包括公安、保卫部门和保安服务公司所属的这类器械,各地公安机关应予清查登记,个人拥有的一律收缴。

      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皇甫传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若网络销售的所谓“防身器材”是警用器械,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是非警械的“三无产品”,那么私自生产、销售、购买等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稿源: 法制网  编辑: 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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