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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英    提问时间: 2011-12-04 10:02
 标题:拖欠工资
内容:

    我父亲在津打工的工资被人家(我们老家的一人,在天津成立过公司)拖欠了老长时间(2004-2005年的),有欠条的1万多点(欠条是在老家开工资时候他侄子打的欠条,写的他本人的名字),没打欠条的3000来块。要了好几次,人家之前拖着说没钱,现在托说这事不归他管。我们村里其他也有有欠条的,不过所欠的钱百千块的也没给。很郁闷,父亲的血汗钱我该怎么要回来呢,他身体不适又怕他生气着急。唉!我想过起诉或仲裁,但不知道相应的程序,再说又没个认识的人,也不知道结果会怎么着。

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1-12-07 21:24    是否超时:

尊敬的刘英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您的父亲关于其劳务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但民法通则还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如果,你们在2005年至今,向对方提出过给付要求,则诉讼时效从那时重新计算。

     故,建议必要时,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权利。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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