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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小张    提问时间: 2011-10-24 09:12
 标题:请问停暖期间缴纳20%的供热损耗费有何法律依据
内容:

    如题,请问停暖期间缴纳20%的供热损耗费有何法律依据?我因房屋长期不住,想办理停止供热,可是却被告知即使停热,也需要每年缴纳20%的损耗费,请问这是否合法?谢谢。

回复部门: 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 2011-10-24 23:00    是否超时:

尊敬的小张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5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城市话题】收取热能损失费 无可奈何or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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