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请问停暖期间缴纳20%的供热损耗费有何法律依据?我因房屋长期不住,想办理停止供热,可是却被告知即使停热,也需要每年缴纳20%的损耗费,请问这是否合法?谢谢。
尊敬的小张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5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城市话题】收取热能损失费 无可奈何or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