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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 辉    提问时间: 2011-08-29 14:33
 标题:非正常辞退
内容:

    我曾经是一名司法干警,任职于青泊洼劳教所做管教干部,因工作不慎致使一名劳教人员脱逃,单位对我做出的处理是限期3个月调离原单位,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调走,这个时候单位如果对我做出开除或是辞退的决定都输正常,

    但是,之后两年半的时间没有给我安排工作岗位,叫我在家等待处理决定,最后却是用了一个公务员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理由辞退了我,而且,没有领导找我面谈,没有书面的通知。

    请问各位律师,我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详细的经过请愿意帮助我的律师电话联系我,我们详谈。拜托!

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1-08-30 17:57    是否超时:

您好: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单位对您作出辞退决定,您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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