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私产房,顶楼,已经过5年质保期。近日大雨卧室屋顶及外墙漏水,找物业报修,物业以漏水部位是业主自用部位为由,拒绝维修。请问前述漏水部位是否属于房屋共用部位?是否属于物业小修维护范畴?
谢谢!
尊敬的范庆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房地产法的相关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部位。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