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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动车追尾事故:如何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http://ms.enorth.com.cn 2011-07-29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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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7月23日晚间,北京至福州的D301次列车行驶至温州市鹿城区黄龙街道(原属双屿镇)境内路段时,与杭州开往福州的D3115次列车追尾,目前已造成39人遇难。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组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事故每位死亡旅客的赔偿金将依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由事故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心捐助款构成,总计人民币50万元。

      7月26日凌晨1点,动车追尾事故遇难者林焱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将获赔50万元。这是本次事故签订的首份赔偿协议。截至目前,遇难者已增至39人。据温州官方网站温州网报道,目前,由各街道、镇组成的32个谈判组力争在7-10天内处理解决善后事宜。

      据温州官方网站温州网报道,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此次赔偿标准是执行以17.2万元为基数再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总共37.2万元,这个基数是固定不变的;另外,再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埋葬费、家属赡养费等共计不超过45万元;事发后在短时间接受谈判并签订协议的,可视情况酌情予以数万元奖励。以上费用除奖励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拿出来外,其余由铁道部一并支付。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赵文帅律师认为,此次温州动车追尾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有几处不妥之处:

      一、事故责任未认定是否应该谈赔偿?

      据铁道部网站消息,追尾事故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把救人放在第一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救援工作,同时查明原因,做好善后处理。根据上述指示,第一步是救人,第二步是查明原因,第三步才是善后处理。事故原因没有定论,就不知道是天灾还是人祸,或者天灾、人祸各占多少比例,这直接决定了赔偿的标准和数额。既然原因没有定下来,赔偿的标准何来?

      赔偿的前提是知情事故真相,如果没有真相,赔偿纯粹就是以钱息事宁人,这会伤害社会和遇难者家属的感情。

      二、50万元低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所谓“奖励费”明显不当。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仅死亡赔偿金一项最低标准就有54.718万元。

      根据《2010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万元,死亡赔偿金是20年的可支配收入即54.718万元。

      由此来看,目前给出的赔偿标准,比早前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15万元限额赔偿高,但比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还要低。根据目前已公开的赔偿协议,有“奖励费”一项,笔者认为,这一名目明显不当,这类似于拆迁协议的签署,从依法行政角度来讲,不应当提倡。而且,这种奖励最终是来自纳税人的钱,铁道部有没有权力去拿纳税人的钱作“所谓的奖励”,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政府部门有权力去支配这个钱。另外,奖励早签协议,这对后面签署的人是否公平?这也是个问题。

      三、对伤亡旅客的赔偿不应适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而应当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最大程度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笔者认为,伤亡旅客和遇难者家属可选择依《侵权责任法》按人身损害向铁路方面主张侵权赔偿,造成死亡的最高赔偿额应当超过50万元。旅客买票乘车与铁路方面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当发生脱轨事故时就产生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合同法》122条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权利人(伤亡旅客)可选择要求铁路方面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侵权责任法》按人身损害向铁路方面主张侵权赔偿。

      在具体的赔偿内容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财产直接损失(行李损失)。

      对于死亡旅客的赔偿数额,最基本的数额应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

      最后,赵文帅律师对伤亡旅客和遇难者家属如何索赔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如何确定被告

      遇难者家属在起诉时直接以铁路局为被告。有关法规规定,旅客遭受意外伤害的,可以选择到意外伤害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主要营业地(铁路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据此,温州法院完全有资格受理该案。

      2、收集以下证据作为赔偿依据

      遇难者家属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证明(如果需要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遇难者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动车车票(该证据在遇难者身上,一般能找到)、铁路运输部门或医疗机构的电话、短信通知(有录音更好)、事故现场照片、医院的抢救记录、殡仪馆的停尸证明、遇难者购买相关财产票据以及遇难者家属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发票等。

      3、农村居民应按城镇标准索赔

      对于民事赔偿,现在法律规定赔偿有城镇和农村两种标准,相差巨大。在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要是能够认定,死亡者为农村居民,但外出工作以非农业收入作为其生活来源,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但若没有证据来证明以上内容,就要按照农村的标准来赔偿。

      如果遇难者是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索赔。2011年浙江省城市居民死亡赔偿标准与农村居民死亡赔偿标准相差321120元!根据《侵权责任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所以,农村居民的遇难者家属,一定要争取。

      假设遇难者有一个孩子,3岁需要承担15年抚养费。

      计算:15年×17858元(2010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夫妻一人死亡)=133935元

      假设遇难者有父母,年龄均为60岁,兄弟姐妹3人。

      计算:20年×17858元×1/3=119053元

      总计:133935元+119053元+547180元(死亡赔偿金)=800168元

      以北京城镇居民为例:

      ●死亡赔偿金:581460元(即29073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仅供参考)

      ●丧葬费:25207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北京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934元,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本文由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赵文帅律师撰写,不代表本网观点

    稿源: 北方网  编辑: 杜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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