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于2011年底在津南区九洲之地。买了一室商住两用的工业用地50年产权的房子。当时维修基金按1个点全部交清。可是通知拿合同时,说再补交一个点的维修基金才给合同,不然不给合同。我们问道为什麽?回答说当时都搞错了。一家搞错了有情可原。全部搞错了不能理解。请问我们业主怎麽办好?谢谢!维修基金不同房产的性质会变吗?
归学东网友你好!
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首期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以下比例缴存: (一)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1%缴存维修基金; (二)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购房人按1%缴存维修基金。
而根据《天津市非住宅物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意见》非住宅物业的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分别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因此不知道你提供的2%的标准由何而来?
另外你与开发商是否约定了你应缴的比例?如果有约定应首先按双方的约定办理。
建议你问明开发商按2%收缴的依据,做一个明白的购房人。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曹辉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