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天津市为解决就业问题,市及各区在大学生中,经统一考试后录用了一批公益岗,并与录用人员签署了劳动协议,写明了录用期限、待遇、权利等。今年7月协议到期,但该女员工已怀孕,请问:该劳动协议是否可解除?
尊敬的惠子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所咨询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