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建议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如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汽车等)。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另外,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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