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母亲是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在1990年7月份因受贿罪被静海人民法院判处刑期一年六个月,开除公职。服刑期满后因感觉不公,所以开始长达将近20年的申诉之路,终于在2009年6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判处刑偏重,改判受贿罪,免予刑事处分。请问我母亲的这种情况,由原判决改变后,能否为其恢复公职,在1990年7月到1993年间所受到的一年六个月的牢狱之灾,一直到2009年所受到的精神伤害,是否应该有个合理的说法。
尊敬的付靖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公务员条例规定,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给予处分。
您的母亲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也应受到相应行政处分。至于处分的详细问题,建议您到做出处分的机构咨询。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