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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发表人: 付婧    提问时间: 2011-04-12 13:47
 标题:改判为免于刑事处罚的,能否恢复公职
内容:

    我的母亲是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在1990年7月份因受贿罪被静海人民法院判处刑期一年六个月,开除公职。服刑期满后因感觉不公,所以开始长达将近20年的申诉之路,终于在2009年6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判处刑偏重,改判受贿罪,免予刑事处分。请问我母亲的这种情况,由原判决改变后,能否为其恢复公职,在1990年7月到1993年间所受到的一年六个月的牢狱之灾,一直到2009年所受到的精神伤害,是否应该有个合理的说法。

回复部门: 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4-15 15: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付靖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公务员条例规定,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给予处分。

    您的母亲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也应受到相应行政处分。至于处分的详细问题,建议您到做出处分的机构咨询。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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