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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发表人: 王艳丽    提问时间: 2011-04-12 08:54
 标题:妇女在哺乳假期间的福利待遇
内容:

    我 今年39岁 去年10月26号生的第一胎孩子 今年3月中旬已经休满产假 现在孩子5个月了 由于孩子小 家里没人照看小孩 故我不能正常去上班。请问我现在休息是不是应该算哺乳假 在哺乳假期间 我的工资待遇应该如何发放?

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1-04-15 14:3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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