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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发表人: 伊林    提问时间: 2011-04-06 20:24
 标题:咨询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六条
内容: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 ,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我2008年患卵巢癌,不能从事工作,休病假1年,09年我提出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买断了工龄,单位给了我工龄补偿,但没给医疗补助费,我向原单位要这笔医疗补助费,原单位说是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给,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给。

    我想咨询律师,我这种情况应不应该给?第六条也没有明确说明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可以呀,对第六条我应该怎样理解。

    如果走法律途径我能胜诉吗?谢谢您

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1-04-07 21: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伊林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是明确的。我认为,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应及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需要提示您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一定不要超过仲裁时效,这是胜诉必备的前提条件。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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