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 ,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我2008年患卵巢癌,不能从事工作,休病假1年,09年我提出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买断了工龄,单位给了我工龄补偿,但没给医疗补助费,我向原单位要这笔医疗补助费,原单位说是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给,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给。
我想咨询律师,我这种情况应不应该给?第六条也没有明确说明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可以呀,对第六条我应该怎样理解。
如果走法律途径我能胜诉吗?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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