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是汉沽绿地二期的还迁户,我们是07年四月拆迁的,历时3年半在外边漂泊,现在房屋终于竣工了。但签合同时发现土地使用年限65年,按规国家定住宅应是70年,我们也曾找过汉沽相关部门,答复:“根据法律及法规规定,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获得土地开发权之日起计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地块时间为2003年2月份,70年土地使用权应到2073年。商品房的实际使用年限不太可能完全达到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一个房地产项目整个开发流程下来,即使一切顺利也往往需要几年时间”。这里我不明白:07年(也就是签订拆迁协议之前)土地证还在我手里,也就是说我享有该土地使用权。怎么03年土地的使用权就到开发商手了?难道说国土局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土地卖给开发商了?我们每年始终都在缴纳土地使用费,这样做是不是不是一女嫁两家吗?这算不算违法?那我们的土地使用费又到谁的手了?这算什么性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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