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您好:
我是本市津南工业园某单位的职工,3月14日我与单位领导协商看能否给我们缴纳公积金及煤火费、防暑降温费一事遭到拒绝。(有录音证据)从那以后公司以上班接打电话等理由对我进行通告罚款。3月16日公司对单位电脑进行重做系统,导致我的工作部分文件信息丢失(后来交接工作时我给了文员备份文件),(交接单已注明我有备份,另外有照片证据证明电脑不是我弄坏的)强制性让我与公司另一个文员进行工作交接。后来我找到仲裁,仲裁工作人员经给我们调解我对调解结果不满意。(调解结果是赔我1000元,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单位让我在会议室写员工手则不给我安排工作。3月24日我腰在骑车上班时扭伤了请了3天病假后来有2天我上班但是感觉身体不适又请了3天。(均有打电话向人事部经理告假)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历我以快递的方式给公司寄过去了。现在公司以我旷工为理由下通知算我自动辞职。
我去仲裁,办事员告诉我我的录音、视频、及照片不能做为证据,不知道是不是经过剪辑或特殊处理的。
请问
1、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
2、我要去仲裁的话哪些权益是我应该维护的
3、我所能提供的录音等证据是不是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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