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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发表人: 孙莹    提问时间: 2011-04-02 18:14
 标题:津南工业园某单位劳动纠纷
内容:

    您好:

    我是本市津南工业园某单位的职工,3月14日我与单位领导协商看能否给我们缴纳公积金及煤火费、防暑降温费一事遭到拒绝。(有录音证据)从那以后公司以上班接打电话等理由对我进行通告罚款。3月16日公司对单位电脑进行重做系统,导致我的工作部分文件信息丢失(后来交接工作时我给了文员备份文件),(交接单已注明我有备份,另外有照片证据证明电脑不是我弄坏的)强制性让我与公司另一个文员进行工作交接。后来我找到仲裁,仲裁工作人员经给我们调解我对调解结果不满意。(调解结果是赔我1000元,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单位让我在会议室写员工手则不给我安排工作。3月24日我腰在骑车上班时扭伤了请了3天病假后来有2天我上班但是感觉身体不适又请了3天。(均有打电话向人事部经理告假)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历我以快递的方式给公司寄过去了。现在公司以我旷工为理由下通知算我自动辞职。

    我去仲裁,办事员告诉我我的录音、视频、及照片不能做为证据,不知道是不是经过剪辑或特殊处理的。

    请问

    1、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

    2、我要去仲裁的话哪些权益是我应该维护的

    3、我所能提供的录音等证据是不是都是无效的。

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1-04-07 21:05    是否超时:

尊敬的孙莹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为您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的文本,我们不便甄别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建议您持劳动合同及相关证据及时到律师所进行详尽的法律咨询,以便准确了解相关问题,策划法律解决方案。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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