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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陶洁
提问时间:
2011-04-02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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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院不作为导致我公司1500万财产全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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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我公司2003年因房屋租赁纠纷与天津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展开了8年的维权。这8年中我公司虽全部胜诉但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偿。导致我公司无法恢复生产的原因是一中院执行庭不执行,民庭无故拖延4年半不作审理不开庭。(我公司2006年就向一中院交了诉讼费到2011年2月都没有开庭审理。)这4年半中没有接到一中院中止通知。具体详细判决资料我公司会提供。现求助有正义感的律师司法援助。
此致
爱的米诺(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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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4-02 22:35
是否超时: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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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陶洁网友:
您好,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司法基本原则。您公司的胜诉判决,应该受到法院的支持,得以执行。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不知该判决4年多的时间不能执行,是何具体原因,是否存在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建议您持相关材料到律师所详细咨询为宜,以便做出确切判断,策划配合法院及时执行的法律方案。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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