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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发表人: xiaowang    提问时间: 2011-04-01 16:27
 标题:已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
内容:

    在北辰农村应继承的房屋,2005年2月甲乙经法院判决后的房产归属如下:

    1.房屋的产权归甲方所有

    2.但甲方需付给乙方10000元

    甲方在判决生效后,没有支付应付给乙方的10000元钱,乙方在2005年12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甲方(未成年)没有经济来源,没有执行了,当时也没说什么,就这样放起来了。2010年该房屋即将拆迁,问题如下:

    1.乙方还想追回甲方的10000元钱,此时距2005年的执行已过去了5年的时间,还能再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吗?这几年的利息如何计算?

    2.如甲方还是没有能力还款,乙方可以要甲方的房产吗?

    3.乙方通过法院解决,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什么程序

回复部门: 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 2011-04-05 22:41    是否超时:

尊敬的xiaowang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因为该生效判决已经申请执行,只是因被执行人当时无能力而未执行。因此,待被执行人具备能力时,可以恢复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如果被执行人的房产拆迁,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冻结对方相应数额的拆迁补偿款,偿还债务。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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