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天津公司是保定总公司的子公司,年后,总公司来人,突然说要撤销天津公司,要求大家去保定工作,如果不去,就和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合同上标明是根据劳动法第36条,而且强调是由于乙方不愿意去保定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这么做是否合法?我们认为公司的这个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对等的,将责任推到了员工身上。
而且双方就赔偿方面以及合同条款方面至今未能达成协商一致,但总公司(并不是劳动合同的甲方)要求强制的解约日期是2月28日,要求在解除合同上体现,这样是否合法?
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以前,公司是否应该正常发放工资,缴纳保险等?
公司应该给于的赔偿数额应该是多少?
现在公司要求就现有的解除合同执行,对于员工的要求置之不理,使得这件事情搁置不前。请问我们是否应该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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