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07年把一套商住两用房出租给一大公司,租期两年,租金半年一付。09年又续了一年合同,租金一季度一付,但必须提前一月交下一季的房租。因该公司前两年很讲信誉,这次继续租房,总是拖交房租,我也没太在意,结果,他前几天通知我要安装空调,我提出要加房租,他提出来要另找房子,我追房租,他说房子租到2月合同相对应的日期,提前一月就是这个月(1月)给我打过来,说合同上有提前一月通知不租房,他不租了。我想问一下,合同是一年期,他是否违约?
尊敬的紫琳网友:
您好,就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您的叙述中,所称承租人“拖交房租”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但你们的合同已经到期,对方提出不再继续承租,并未违反约定,则属于合法的。
感谢您的参与,如有其他问题可再次联系,我们尽力帮助。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