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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发表人: yx2761    提问时间: 2011-01-13 13:42
 标题:这样是否合法
内容:

    你好,我想问一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单位下达通知与员工解除合同,员工签字同意单位不续签合同(因公司未中标员工不同意也没用)。是否有补偿金。因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中,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金。实施条例中并未明确单位先提出解除合应有补偿金的说法,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合法。

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1-01-13 14:41    是否超时:

尊敬的yx2761网友:

    您好,对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之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根据您的叙述,您的情况同样应当获得经济补偿。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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