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镜宜网友: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张某被他人伤害身体,且不构成伤残或轻伤。对公安司法机关来说是治安行政案件,应及时依法办理;对张某个人来说是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张某应当自行和配合公安机关搜集相应证据,证明被侵害事实的存在,以便全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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