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晖: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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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政务网 作者: 编辑:张志怡 2019-09-29 09:36:00


天津市人社局副局长 陈晖

  主持人:网民朋友们,大家好!《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定于11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邀请到市人社局副局长陈晖做客天津政务网,为大家解读规定的有关情况。陈局长,您好!

  陈晖: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很高兴来到天津政务网,为大家介绍《若干规定》的有关情况。

  主持人:陈局长,首先请您介绍一下《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好吗?

  陈晖:好的。天津是全国老工业基地,在加快推进工业现代化进程中,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正当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应该说,我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自施行以来,在促进依法参保、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效果上看,可以概括为形成了三个体系:一是形成了覆盖城乡各类用人单位的制度体系。先后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机关单位等纳入保障范围。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399.6万人,比2004年增长1.7倍。二是建立了工伤补偿、预防、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我市在全国率先成立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委员会、建立了全市统一劳鉴专家库,制定了工伤认定、鉴定操作规程,出台工伤认定和医疗费用结算快速办理及直通一站服务机制,推行网上申报缴费和医疗、康复费用实行联网结算。率先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建立了工伤保险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待遇总体水平处于全国前列。率先在全国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制定工伤康复价值评估标准,形成了价值评估与效果评估相结合的评估体系。三是形成了信息化、人性化的管理服务体系。建立了参保缴费、认定鉴定、待遇支付信息系统,将全部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工伤人员和协议服务机构纳入系统管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工伤认定预申请,并与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实现了工伤认定鉴定业务监测、查询、统计分析和认定鉴定与待遇支付信息共享。开展向工伤职工发放慰问卡、服务指南和提示短信的“三送”活动,每一项政策的出台,都实现经办规程与服务指南同步,做到了高效便民。

  主持人:今年我们为什么要修订《若干规定》呢?

  陈晖:这次重新修订若干规定,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国家法律规章有新要求。最近几年,人社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作出新的规定、提出新的要求。原有的《若干规定》与这些新要求不相适应,急需调整完善。二是工作实践的新需要。随着工伤保险工作不断深入,若干规定的个别条款已不适应“放管服”、“一制三化”改革的要求,与北京、上海等发达省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我们需要对相应的条款作出修订这也是我们促进工作、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三是机构改革的客观要求。从去年机构改革以后,政府各部门职能做出了较大调整,需要重新明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承担的责任,确保若干规定的各项法定职责能落地落实,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组织了专门小组,收集、梳理、汇总了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近百件、地方性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300余件,对我市工伤保险政策运行现状进行多角度评估,对标外省市先进做法,并广泛征求了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基层人社部门等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吸纳意见建议,形成了新的《若干规定》。

  主持人:陈局长,新的《若干规定》增补了5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

  陈晖:(一)是对发生几率大且已在工作实践中达成共识的4种特殊工伤认定情形予以明确界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七种: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是国家行政法规明确的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十种情形,在这十种情形中,有四种情形比较特殊,也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较多的:一是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是否是上下班途中?这在之前的50号令没有明确,但在实践中,有大量这样的案例,下班后职工没有直接回自己家,而是直接去了父母家,路途上发生交通事故了,而且非本人主要责任,这样的能不能认定工伤?过去没有在法规规章中明确,这次修订的14号令中明确规定,这样的情形视为上下班途中,也就是说可以认定工伤。二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至医疗机构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时间。这一条也是对原有视同工伤的第一种情形做出了明确。三是明确了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四是职工乘坐上下班通勤班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针对因公外出、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等7种情形,明确了工伤认定调查证据材料的出具部门及内容。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比如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的程序性规定。在国家法定的申请材料范围内,对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证明一律删减,如过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明、认定工伤决定书等材料,新的若干规定对这些材料进行了删减,通过“一制三化”、全市政务“一网通”信息共享进行查询核实,职工不再提供,真正做到减证便民。

  (四)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权下放给用人单位。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但用人单位还能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从实践操作角度上讲,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能够第一时间根据伤情诊断迅速确定应治疗期限,更便于工伤职工及时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五)规定了工伤预防费提取及管理使用要求。我们率先启动了工伤预防试点,对减少工伤发生率起到了明显作用。这次在若干规定中明确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就是要引导用人单位重视工伤预防工作,加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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