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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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政务网 作者: 编辑:张志怡 2018-01-08 09:57:16

  主持人:王总经济师,刚才您提到了用水计划管理,如果超过计划用水怎样收税呢?

  王增光:好的。实施办法明确,纳税人应按市水务局批准的计划取用水。主管税务机关应监控纳税人水资源税申报情况。纳税人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批准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其中: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对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计划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主持人:纳税人应如何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呢?申报是怎么一个流程?

  王增光:我市水资源税征管办法对纳税人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的流程有着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先向水务局申报取用水量,水务局在每个申报期的当月5日以前,完成对纳税人取水量的核准,并下发《天津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纳税人根据水务局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主持人:大家也很关注改革的衔接问题,如果去年12月以前,单位有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税费改革后怎么处理呢?

  王增光:按照规定,我市开征水资源税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管理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也就是说,对于全市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来说,截至2017年12月1日之前,如果有欠缴或者预缴的水资源费,还是按照改革前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或者退还;如果从去年12月1日以后,纳税人发生了取水行为,应按照我市水资源税征管办法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地税局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主持人:请您介绍一下此次改革有没有减免税规定呢?

  王增光:有的。在我市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了6项减免税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生产,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二是为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三是为支持国防建设,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免税;四是考虑到抽水蓄能发电不消耗、不污染水资源,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税;五是考虑特殊生产工艺不消耗水资源情况,对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税;六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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